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豐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葉煬彬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5
月21日中市警豐分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葉煬彬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葉煬彬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零時許。
⑵地點:臺中市○○區○○街○○巷○號9樓。
⑶行為: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至臺中市○○區○○路郭
蘭處,但接通後不出聲,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葉煬彬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 郭蘭 之證言。
⑶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運處第
二服務中心函、 查詣單明細 等資料附卷為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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