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重秩聲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聲明異議 林正益
人即受處
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101年11月29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
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認聲明異議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而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
。
(一)時間:民國101年11月28日22時3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1樓。
(三)行為:以天九牌為賭具賭博財物,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4條所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
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
上開賭博財物行為,業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在案,並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執字第3272號執行完
畢,認為一罪不二罰,故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
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
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以前
開處分書處罰後,聲明異議人業於101年11月29日上午10時
40分許受送達該處分書,並已繳納罰鍰9,000元完畢,此有
有送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罰鍰收據各1份附卷
可稽。依前開規定,聲明異議人如對該處分書聲明異議,應
自101年11月29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機
關」向該管簡易庭即本院為之(此聲明異議方式,亦經前開
處分書於「注意事項」欄內載明)。然聲明異議人遲至102
年4月25日始經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顯已逾上開五日之法
定聲明異議期間,足見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
回。況,聲明異議人為警查獲時,坦承有抽頭行為,經原處
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涉犯意圖營利賭博罪移送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嗣經該署101年度偵字第31718號聲明簡易判決
處刑,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判處「林正益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天九牌壹副(參拾貳張)、骰
子參顆,均沒收。」,有卷附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97號刑事
判決影本1份附卷可稽,與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
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科以9,000元罰鍰之處分不同
,二者非屬同一行為,自難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併予敘明
。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規定
之法定異議期間,不合法定程式,是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