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秩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重秩聲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聲明異議  林正益
人即受處
分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101年11月29日所為之處分(新北警
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認聲明異議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而裁處聲明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000元

(一)時間:民國101年11月28日22時3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1樓。
(三)行為:以天九牌為賭具賭博財物,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84條所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
場所,賭博財物之行為。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就原處分機關所認定之
上開賭博財物行為,業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在案,並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執字第3272號執行完
畢,認為一罪不二罰,故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
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
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
聲明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以前
開處分書處罰後,聲明異議人業於101年11月29日上午10時
40分許受送達該處分書,並已繳納罰鍰9,000元完畢,此有
有送達證書、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罰鍰收據各1份附卷
可稽。依前開規定,聲明異議人如對該處分書聲明異議,應
自101年11月29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機
關」向該管簡易庭即本院為之(此聲明異議方式,亦經前開
處分書於「注意事項」欄內載明)。然聲明異議人遲至102
年4月25日始經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顯已逾上開五日之法
定聲明異議期間,足見本件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
回。況,聲明異議人為警查獲時,坦承有抽頭行為,經原處
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涉犯意圖營利賭博罪移送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嗣經該署101年度偵字第31718號聲明簡易判決
處刑,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判處「林正益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天九牌壹副(參拾貳張)、骰
子參顆,均沒收。」,有卷附本院102年度簡字第497號刑事
判決影本1份附卷可稽,與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聲明異議人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
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科以9,000元罰鍰之處分不同
,二者非屬同一行為,自難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明異議已逾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1項規定
之法定異議期間,不合法定程式,是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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