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調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調字第265號
原   告  洪敏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明信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到院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因起訴所可獲得之利益,即新北
  市○○區○○○路○○○巷○○號7樓房屋最新一期課稅現值)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表所示),按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新北市○○區○○○路○○○巷○○號7樓房屋建物登記謄本。
四、被告杜明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兩造間租賃契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
┌───────────┬───────────┐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
├───────────┼───────────┤
│10萬元以下      │10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       │
├───────────┼───────────┤
│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88元/萬       │
├───────────┼───────────┤
│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 │77元/萬       │
├───────────┼───────────┤
│逾10億元部分     │66元/萬       │
├───────────┴───────────┤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
│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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