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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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郁杰選任辯護人李志仁律師
籃健銘律師被告 張皓程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原定103年7月4日下午4時宣判,因案件繁雜之故,茲延長宣判期日為103年7月18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一法庭宣判,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施建榮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香君事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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