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上訴人即被告SUNSTARINTERNATIONALCO.,LTD法定代理人 范崇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炳翰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2,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吳蕙玟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
書記官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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