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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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 司繼字 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6號抗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送達代收人 黃俊哲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9日就103年度司繼字第36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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