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96號聲請人即上訴人諧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煥輕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複代理人 周孟儀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謝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3年6月4日具狀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上訴人涉及刑法詐欺罪嫌,如被上訴人罪名成立,足徵被上訴人取得系爭票據係屬惡意,無對價關係,不得請求上訴人給付票款。是以被上訴人所涉及之罪嫌,確實會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之規定,請求鈞院於相對人涉及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
二、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定有明文。然該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係指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由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惟是否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法院本有斟酌之權(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43號、同院38年台上字第193號及同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涉及刑事詐欺案件,故本院應於相對人所涉及之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然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本院審理本得依當事人之聲請調查證據、辯論,自為判斷而不受刑事判決結果之拘束;況相對人是否涉有該犯罪嫌疑,相對人於民事訴訟上是否得請求聲請人給付票款,本院亦得依現有資料經由調查、當事人辯論即可得判斷之心證,尚無待刑事訴訟解決以資為民事訴訟判斷之前提。且聲請人主張受詐欺等事實,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故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所定之情形存在。聲請人以上述所揭事由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吳幸娥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