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小字第14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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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第三人 李木山 離職之日止
,將第三人李木山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在執行法院移轉命令移
轉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直至原告對第三人李木山之債權新臺幣
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取得執行名義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及執行費新臺幣貳佰陸拾捌元受清償完畢為止。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