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83,3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