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九五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乙○○即債權人甲○○右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經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三三0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曾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負欠其不當得利債務新台幣伍佰陸拾貳萬迄未清償」云云為由,聲請鈞院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嗣因相對人之本案債權訴訟,業經法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在案,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規定,聲請鈞院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本院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三三0七號民事裁定、本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六四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二四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三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八號民事裁定影本各一份。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三三0七號民事裁定、本院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六四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二四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更
(一)字第一三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八號民事裁定影本各一份為證,已足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因此,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三三0七號假扣押裁定,其所欲保全之本案債權,於相對人向法院起訴後,既已經受敗訴判決確定,則本院上揭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三三0七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聲請人財產,其原因即隨之已經消滅,相對人之本案債權已經無保全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上揭八十四年度全一字第三三0七號假扣押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仲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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