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一九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高敏俐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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