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抗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1號抗告人 易繼漢 相對人 林侑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82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案件程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臺抗字第714號、57年臺抗字第76號判例參照)。是以,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實體法律關係,且抗告法院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亦應為形式審查,尚不得審酌關於實體事項之事由。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前因與抗告人有資金往來,分別於民國103年5月20日
交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於103年6月5日交付60萬元之現金予抗告人,抗告人收受上開20萬元款項後即開立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本票交予相對人,作為雙方資金往來之憑證,並擔保日後就該20萬元款項之返還;嗣因相對人以需用現金為由向抗告人要求返還前所交付之款項,抗告人遂同意先返還其中30萬元部分,並於104年8月31日簽發如附表所示編號2之本票交予被抗告人,以擔保日後就其餘50萬元款項之返還,雙方並約定相對人應返還系爭20萬元之本票。
㈡惟抗告人已於104年9月1日匯款30萬元予相對人,是相對人
對抗告人之債權僅餘50萬元,相對人自應返還附表所示編號1之系爭20萬元本票予抗告人。詎相對人非但拒不返還,竟猶執附表所示編號1、2兩紙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因相對人就附表所示編號1之本票之原因債權及本票債權均已不存在,故相對人執附表所示編號1之本票聲請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顯非適法,且票據為提示證券,非經提示不得行使票據債權,相對人既未對抗告人提示該等本票請求付款,則相對人自不得行使票據債權。
㈢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
,並免除做成拒絕證書,詎經向抗告人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其提出本票2紙為證,觀諸前開本票之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之情形存在,是原審依相對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而據以准許強制執行,依前揭說明,即無不合。
㈡而抗告人雖以前開抗告事由爭執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債權
不存在云云,惟縱抗告人所稱屬實,亦係屬實體上之爭執,如抗告人就系爭本票債務是否存在有所爭執時,應由抗告人參照前開說明,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院於本件非訟程序中所得加以審究,是原審准予系爭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要無違誤,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至抗告人雖另爭執相對人未提示系爭本票云云,然系爭本票
既載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執票人即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時,本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且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對於此項聲請所為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抗告人如主張相對人未為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但書之規定,應由其負舉證之責,附此敘明。
四、又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程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業經駁回,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併予確定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稜鈞┌────────────────────────────┐│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1│103年5月20日│200,000元│103年12月20日│CH444040│├──┼──────┼─────┼───────┼────┤│2│103年8月31日│500,000元│104年9月21日│TH790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