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88號聲請人 駱慧珊 相對人 江德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①102年6月21日②103年6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①300,000元②1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①102年9月21日②103年9月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係提出相對人所簽發,票面金額為300,000元、150,000元之本票2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其中票面金額300,000元本票之發票日為102年6月25日,到期日則為102年10月25日,與登記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清償日期均不相符,則自形式以觀,尚難認上開本票債權確屬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雖未能提出相對人於102年6月21日與其成立消費借貸契約之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4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620│建│632.32│10000分之321│└──┴───┴────┴────┴──┴─┴────┴──────┘┌────────────────────────────────────────┐│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4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露│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84│臺南市永康區│臺南市永│9層樓房│70│70│平│鋼筋│14│3.│平│全部│││3│鹽行里新行街│康區鹽東│鋼筋混凝│.8│.8│方│混凝│.3│71│方│││││98巷14弄1號│段1620地│土造│2│2│公│土造│6││公│││││六樓之2│號││││尺││││尺││├──┴─┴──────┴────┴────┴─┴─┴─┴──┴─┴─┴─┴───┤│共有部分:鹽東段85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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