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交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雄選任辯護人黃奉彬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五年二月三日一○四年度審交易字第四二二號關於被告吳進雄由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進雄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以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22號裁定由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上開案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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