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9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小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愛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愛英之住所,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借款日期、借款金額、約定之清償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