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0八號
原告巨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鳳源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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