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二七三號
上訴人乙○○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三年訴字第三二七三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玖拾叁萬壹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靜女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