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七二號
參加人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右參加人聲請參加 曾清文 即振昌工程行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之規定,應徵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官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