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二七號│├─┬─────────┬─────────────┬───────────┬─────┬──────┬────┤│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精準基金│一二─D四─0一─一0│一│三000││││份有限公司││0九五四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