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七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五股權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