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四號
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壹萬參仟參佰玖拾陸│BC0六八二七六││││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逸仙分行││元│0││││分公司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