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24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七八號
原告甲○○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許虞哲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台財訴字第○九○○○四三二四○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經查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之所在地在台南市,依前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忠仁
法官林育如法官楊莉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官王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