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0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猥褻之光碟片供人觀覽,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
光碟片叁拾陸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
接,手法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
加重其刑。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光碟片卅六捲,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應
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