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福方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二二0七號本票裁定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壹紙其中逾新台幣捌萬零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拾分之玖,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確認被告就其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本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二二0七號
本票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對原告之票據權利不存在。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一紙,經被告聲請裁定准予強
制執行。惟系爭本票固為原告之簽名,但並未填載票面金額,系爭本票為無效票
據。縱系爭本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