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13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遠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毒偵字第28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姚遠青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4年5月24日某時,在桃園市○○區○○街○○○○○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5月26日上午9時16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地點,施用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本院審理中之104年9月10日死亡,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4年10月14日山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影本、查補逃犯個別查詢之通緝案件異動紀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蘇昌澤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