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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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異議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 吳秋美 債務人 吳雨伶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就債務人吳雨伶(原名: 吳秋華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即債權人吳秋美之債權數額應為新臺幣壹萬玖仟元。
其他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陳報相對人即債權人吳秋美之債權新台幣(下同)154,133元,並提出郵局存摺往來明細資料及帳務明細計算表在卷可稽,惟經本院通知相對人陳報債權,相對人逾申補報債權期間仍未申報,故本院依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列計相對人之債權。經異議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提出異議,並主張: 渠等 若無法提出具體借貸之事實及證據,則該等債權乃屬不實,應予剔除等語。
三、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日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到院調查,相對人未到場,債務人則到院陳述兩造85至92年間之借款明細及原因如聲請狀檢附之帳戶明細資料所載內容,包括相對人名下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匯款往來金額各共計9,000元、14,000元,相對人存簿轉帳金額5,000元及現金交付之借款131,108元。
四、債務人雖提出其名下郵局存摺往來明細,主張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為相對人所有,並且係為借款予債務人使用而為匯款;惟查,前開帳戶分別為西螺鎮農會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帳戶,據農會陳報帳戶所有人非為吳秋美,係屬他人所有,另銀行帳戶則確為吳秋美名義開設;而相對人吳秋美經本院於103年7月
3日通知其提出債權說明及相關佐證文件,並應於前開期日到院陳述意見,相對人收受至今未為回應,有送達證書兩紙在卷足憑。是以,綜合債務人陳述及相關文件之佐證,本院認為可證雙方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文件,僅有前開存摺所示之往來帳戶「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匯款之14,000元及相對人存簿轉帳金額5,000元,可認其債權之存在應屬真實外,就剩餘之債權請求,因相對人未到庭亦未提出相關說明,而雙方間債權債務金額若均達如此高額,相對人卻迄今顯漠視自身權益不為保護,則相對人對債務人是否有債權存在,顯屬可疑。準此,債務人主張與相對人吳秋美之債權金額總額應縮減為19,000元,異議人此部分之異議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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