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31號聲請人順勢生活有限公司
樓之3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8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5月11日
書記官黃慧怡┌────────────────────────────────────────────────────────┐│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健園生機店 張瓊嬪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93年9月1日│6,300元│BN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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