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葉佳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慧珊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