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易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50號上訴人 林韋宏 被上訴人 許毓翎 法定代理人 紀寶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2年7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而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102年9月12日送達。茲已逾限多時,仍未見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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