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1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健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貳年拾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