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34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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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4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34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2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昔有妨害風化之前科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善良風氣所生之危害,暨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侯志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萬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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