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99號聲請人進金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舉昇 代理人 林淑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昀蔚┌───────────────────────────────────────────────────┐│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73,000元│PQ0000000│99年10月22日│││限公司西湖分公司│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林美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