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劉仲恒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琇智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萬5,496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1,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18萬1,34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振芳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