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158號聲請人 劉佳 瑀代理人 王睿清 相對人 王桂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中有關受輔助宣告之人王桂卉之輔助人為「劉家瑀」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佳瑀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