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31號上訴人即被告金生麗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承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銓鉅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一號請求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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