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23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劉仲恒 被告 張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
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18萬1,3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3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葉雅婷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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