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074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何春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坡心市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8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03年8月18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並於103年8月28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3年11月
6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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