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356號聲請人 陳其水 相對人 蔡泉洲 相對人 李瑞敏 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0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第5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535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0年9月9日│150,000元│101年9月30日│101年9月30日│358061│├──┼──────┼─────┼───────┼───────┼────┤│002│100年9月9日│150,000元│101年10月31日│101年10月31日│358062│├──┼──────┼─────┼───────┼───────┼────┤│003│100年9月9日│150,000元│101年11月30日│101年11月30日│358063│├──┼──────┼─────┼───────┼───────┼────┤│004│100年9月9日│150,000元│101年12月31日│101年12月31日│358064│├──┼──────┼─────┼───────┼───────┼────┤│005│100年9月9日│150,000元│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358065│├──┼──────┼─────┼───────┼───────┼────┤│006│100年9月9日│150,000元│102年2月28日│102年2月28日│358066│├──┼──────┼─────┼───────┼───────┼────┤│007│100年9月9日│150,000元│102年3月31日│102年3月31日│358067│├──┼──────┼─────┼───────┼───────┼────┤│008│100年9月9日│150,000元│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358068│├──┼──────┼─────┼───────┼───────┼────┤│009│100年9月9日│150,000元│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358069│├──┼──────┼─────┼───────┼───────┼────┤│010│100年9月9日│47,400元│102年6月30日│102年6月30日│35807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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