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4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志清上列被告因菸酒管理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內一、第六行及第九行所載「 蔡清發 」均更正為「蔡志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一、第6行及第9行所載「蔡志清」均誤繕為「蔡清發」,依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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