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中琪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中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中琪原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3年7月16日以103年度聲字第242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偽造文書罪案件,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2年7月,業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1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5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君融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