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度小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小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
甲○○住台南被上訴人丙○○住台南訴訟代理人 金輔政 律師複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周素秋~B法官蔡孟珊~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傳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