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О九號
原告法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阿純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