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請人 蘇于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實。又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8月1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9886(2)

1

1000

00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9887(1)

1

1000

003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9888(0)

1

1000

004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9889(9)

1

1000

005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9890(6)

1

1000

00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225808(9)

1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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