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請人 蘇于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6日言詞辯論,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各1件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實。又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後,已於同年8月14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85-ND-209886(2)
1
1000
002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9887(1)
1
1000
003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9888(0)
1
1000
004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9889(9)
1
1000
005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D-209890(6)
1
1000
006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90-NX-225808(9)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