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2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14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俊明法官趙功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