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蕖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