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智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年12月某日至95年1│96.07.23││││月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續字│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342號、96年度偵字│第1373號││││第2165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15號│96年度易字第649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08│96.12.1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15號│96年度易字第6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4.24│97.1.17││├─┴─────────┼──────────┼──────────┼──────────┤│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7298號(不減刑)│582號(發監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