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為如附表編號1所載;又與附表編號2、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其他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徵、追繳等諭知,不在減刑之列,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2條、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部分不得抗告。
其他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擄人勒贖│├────────┼──────────┼──────────┼──────────┤│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有期徒刑9年││││新台幣120000元││├────────┼──────────┼──────────┼──────────┤│犯罪日期│95年9月24日│95年9月24日至95年10│95年9月24日至95年10││││月8日│月8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年度及案號│署95年度偵字第22595│署95年度偵字第22595│署95年度偵字第22595│││號│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判決日期│97年1月16日│97年1月16日│97年1月16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確定日期│97年1月16日│97年2月4日│97年2月4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47條│││、4款│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不符減刑││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有期徒刑9年││權期間或罰金額││新台幣12萬元││├────────┼──────────┼──────────┼──────────┤│附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5204號│署97年度執字第5204號│署97年度執字第5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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