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68號上訴人即被告兼反訴原告 張明標
宋春男 李德良 上訴人與 張玉珠 、 盧諺瑞 、 盧美娟 、 盧美惠 間請求請求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58,158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42,4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