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936號上訴人 蔡明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廖素月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本訴部分新臺幣柒佰萬元、反訴部分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詹佳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