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14號聲請人 張培盛 即理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林春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理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顏莉妹